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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继承案件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?
在上海继承案件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类:
1. 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材料:
• 身份证明:继承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护照、通行证等。如果继承人是无行为能力、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,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。
• 亲属关系证明:通常由公安机关、村委会、居委会、民政部门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,证明范围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等与被继承人的关系。
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同一户口本上,户口本也可作为亲属关系证明;对于特殊情况,如被继承人无业或务农,可去其户籍所在地的档案馆或村委开具证明。已经去世的亲属,在证明上需注明何时、何地死亡,
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(如医院的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等)。
2. 证明被继承人去世的材料:
• 死亡证明:一般由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、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注销证明、殡葬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。
3. 证明遗产的材料:
• 房产类:房屋所有权证、购房合同、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。如果是农村宅基地房屋,还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。
• 存款类:银行存款证明、银行存单、存折等,最好能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信息,以便后续查询核实。
• 股权类: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、股东出资证明、股权证等,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的股权份额。
• 车辆类:车辆行驶证、车牌号等车辆相关证件,证明车辆的所有权归属。
• 其他财产类:对于古董、字画、珠宝首饰等特殊财产,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,确定其价值。
4.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相关材料(如果有):
• 遗嘱原件:无论是自书、代书、打印、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,都应提交原件。
• 遗嘱公证材料:如果遗嘱经过公证,需提交公证书。
• 见证人材料:对于需要见证的遗嘱形式,应提供见证人的证言、身份证明及其签署的证明材料。
• 遗嘱执行人的证明材料:如果有指定遗嘱执行人,需提供相关委托或指定文件。
5. 其他相关材料:
• 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证明:如借条、合同、银行转账记录等债权证明;贷款合同、信用卡账单、法院判决书等债务证明。
• 赡养证明:用于证明某继承人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,可能影响遗产分配比例,如被继承人生前生活照料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证明。
• 侵占遗产证据:如有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,需提供相关证据,如转移财产的记录、通信记录等。